天游ty8检测中心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 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 号)和《天游ty8检测中心学分制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授予学士学位的对象是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及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其组成人员按章程执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教学工作部,负责办理学士学位评定授予工作的具体事项。
第四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1.审定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2.指导各级学院的学位授予工作;
3.审议各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报的拟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及相关材料,作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4.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5.研究处理授予学士学位的争议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五条 各学院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简称分评委会),其组成人员须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分评委会主任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
第六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1.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审查本学院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资格,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
2.接受本学院对学士学位授予有异议学生的复核申请,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报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将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评定结果转达学生本人;
3.处理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办理的有关学位事宜。
第七条 遇到有关学士学位的重大问题时,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决定是否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审议。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八条 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必须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的原则。对具备下列各项条件者,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思想品德考核合格;
2.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较好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基本能力, 经审核准予毕业的;
3.所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平均学分绩点≥1.8。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未达到本细则第八条要求者;
2.在校学习期间,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
3.毕业设计(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者;
4.在专业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仍未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
5.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分者;
6.其他原因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的情形。
第十条 对已达到毕业要求,但因平均学分绩点低而未获得学士学位者,在学习年限内,可申请重新修读相应课程提升学分绩点,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会审定,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审议通过的颁发学位证书,颁发时间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日期填写。
第十一条 对因学分未达到毕业要求而结业的,在学习年限内,可申请重新修读相应课程获得所缺学分,取得毕业资格,同时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其学士学位授予按第十条执行。
第十二条 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如受处分之后表现突出,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破格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在所在专业学生中占前10%者;
2.参加国家级学科竞赛(由国家行政等部门组织)获三等奖及以上者;或参加省级学科竞赛(由省行政部门组织)获一等奖及以上者;或参加省级学科竞赛(由省行政部门组织)获二等奖两次以上者;
3.在校期间以天游t官网为第一署名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学术论文者;
4.在校期间以第一申请人身份,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授权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者;
5.获得市级及以上各种荣誉称号者;
6.毕业当年考取研究生者(以录取通知书为准);
7.毕业当年考取“三支一扶”或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以录用通知书为准)等;应征入伍(以入伍通知书为准)符合相关条件者;
第四章 学位授予程序、撤销与复议
第十三条 学位授予程序
1.学生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
2.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向学校学位评委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学士学位审查情况;
3.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复核学士学位审查情况;
4.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5.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6.将学士学位授予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已获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如在毕业离校前有严重违纪行为且影响恶劣的,经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研究同意,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批准,可撤销其学士学位。
第十五条 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士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士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十六条 对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有异议者,可在决议发布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向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
第十七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2022 级本科生(含专升本)开始执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