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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东省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发放管理工作有关问答
发布时间:2020-09-04浏览量:14008
关于山东省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发放管理工作有关问答

1.《山东省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由哪些机构核发?

答:根据鲁人社函〔2020〕48号规定,按照“谁培训、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山东省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培训合格证书”)由承担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任务的各类培训主体(包括企业、职业培训机构等)免费核发。

2.培训主体核发的培训合格证书有何作用?

答:根据鲁人社函〔2020〕48号规定,培训主体核发的培训合格证书是劳动者参加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且考核合格的有效证明,是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凭证。培训合格证书不作为培训合格人员的资质资格证明。

3.培训合格证书是否划分等级?

答:根据青岛市现行有关职业培训政策规定,除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合格证和“金蓝领”培训合格证外,其他培训合格证书原则上不分等级。

4.哪些职业工种可以核发培训合格证书?

答:根据鲁人社函〔2020〕48号规定,各类培训主体(包括企业、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开展的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对参加培训后符合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条件,不得核发培训合格证书。

5.承担政府补贴培训任务的职业培训机构,按照青人社规〔2019〕10号文件规定开展的水平评价类职业(工种)培训,在退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后,实行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前,是否可以核发培训合格证书?

答:根据鲁人社函〔2020〕48号规定,承担政府补贴培训任务的职业培训机构,按照青人社规〔2019〕10号文件规定开展的水平评价类职业(工种)培训,在退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后,实行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前,可按照“谁培训、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核发培训合格证书。

当我市实行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后,纳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职业(工种),将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6.企业按照青人社规〔2018〕18号文件规定,开展的企业新录用人员岗位技能培训,培训合格的是否需要核发培训合格证书?

答:鲁人社函〔2020〕48号规定,培训合格证只作为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凭证,不作为培训合格人员的资质资格证明。对此,企业按照青人社规〔2018〕18号文件规定,开展的企业新录用人员岗位技能培训,不需要核发培训合格证书。

7.承担政府补贴培训任务的职业培训机构,如何提出拟发放培训合格证书的职业(工种)申请?

答:承担政府补贴性培训任务的职业培训机构,可根据其《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明确的培训范围,向与其签订培训服务合同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发放培训合格证书的职业(工种)申请,其职业(工种)需在青人社规〔2019〕10号文件规定补贴培训目录内。经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并将有关信息添加到公共就业信息系统后,方可面向全市招生开展培训。

8.承担政府补贴性培训任务的职业培训机构,开展核发培训合格证书职业(工种)培训的,其培训过程是否仍需按照《关于做好就业技能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规〔2019〕10号)文件要求进行监管?

答:为确保培训质量,做到培训标准不变、教学质量不降、学员收获不减,职业培训机构开展核发培训合格证书职业(工种)培训的,仍需按照《关于做好就业技能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规〔2019〕10号)文件规定,对培训过程进行监管,培训人员每次到课都应通过智能监管系统签到,对培训人员的实际培训课时低于规定课时60%的,不给予培训费补贴。

9.承担政府补贴性培训任务的职业培训机构,开展核发培训合格证书职业(工种)培训结业考试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其考核内容是否进行审核?

答:根据鲁人社函〔2020〕48号规定,按照“谁培训、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承担政府补贴性培训任务的职业培训机构,开展核发培训合格证书职业(工种)培训结业考试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其考核试题内容不进行审核。如培训机构需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对其进行业务指导或提出有关意见建议。

10.承担政府补贴性培训任务的职业培训机构,开展核发培训合格证书职业(工种)培训,培训考核结束后,培训机构是否需要将所有培训合格人员的培训合格证书打印出来,作为申领培训补贴的依据?

答:根据鲁人社函〔2020〕48号规定,培训主体核发的培训合格证书只是证明劳动者参加了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不作为培训合格人员的资质资格证明。为简化培训补贴流程,减少补贴证明材料,减轻培训主体的工作强度,我市在转发省厅文件时,创新性的提出,培训考核结束后,培训主体将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双合格人员相关信息添加到公共就业信息系统。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托公共就业信息系统对有关信息核对后,按批次对考核合格人员的培训合格证书赋序列号,作为各区(市)审核拨付培训补贴的依据。

对此,除参训人员要求打印培训合格证外,培训机构无需将所有培训合格人员的培训合格证书打印出来。

11.承担政府补贴培训任务的职业培训机构,何时提出核发培训合格证的申请?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各职业培训机构开展的政府补贴性培训,需要在2020年9月30日(第一批)、2020年12月31日(第二批)前申请鉴定,对鉴定不合格的可安排一次补考。

如果职业培训机构确认拟开展的培训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前完成培训的,或在实行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前,可按规定向与其签订培训服务合同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拟发放培训合格证书的职业(工种)申请,由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政策规定通过公共就业信息系统对培训信息维护后,培训机构方可按规定进行培训。

12.培训合格证书是否可以作为企业在职职工申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的依据?

答:根据国家、省、市现行企业在职职工技术技能提升补贴政策规定,企业在职职工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及以上,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且证书信息可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人事考试中心等全国联网查询系统上查询到的,可在批准日期12个月内申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目前,培训合格证书不能作为企业在职职工申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的依据。

13.承担政府补贴培训任务的职业培训机构,按照青人社规〔2019〕10号文件规定开展的水平评价类职业(工种)培训,在退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后,实行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前,对培训合格人员核发了培训合格证书,其补贴标准如何确定?

答:关于符合青人社规〔2019〕10号文件规定培训范围内的人员,按照先垫后补方式参加青人社规〔2019〕10号文件明确水平评价类职业(工种)培训,培训合格取得培训机构核发的培训合格证书的其补贴标准问题,我局正在会同市财政局进行相关调研,将根据培训成本、人力资源市场紧缺程度、培训课时等因素确定。预计将低于青人社规〔2019〕10号规定的初级职业资格补贴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