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宿舍禁用大功率电器

2011-04-01 21632 作者: 来源:
12月3日,教育部、公安部联合公布了《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加强和规范高等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规定》明确,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学校必须设立或者明确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
宿舍禁用大功率电器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指出,学生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在学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并经学校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规定》指出,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学生宿舍。
    较大火灾须报教育部
    《规定》指出,学校应当在火灾事故发生后两个小时内向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较大以上火灾同时报教育部。
    《规定》指出,学校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三)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四)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五)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高校应建学生消防组织
    《规定》指出,高等学校的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一)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二)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每年组织检测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规定》明确,学生宿舍、食堂(餐厅)、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计算机房、电化教学中心等场所是高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违规学校将不予评优
   《规定》指出,学校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或者发生重特大火灾的,除依据消防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外,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取消其当年评优资格,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规定》明确,学校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校内评估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